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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与毛锦囡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锦囡,女,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晔,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宇公司)与被告毛锦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被告毛锦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胜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毛锦囡支付居间报酬29,500元、以及以29,50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毛锦囡委托胜宇公司居间销售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胜宇公司接受委托后,居间介绍案外人应某某购买该房屋。2019年3月20日,胜宇公司与毛锦囡、案外人应某某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毛锦囡将该房屋出售给应某某,应某某按进度支付购房款,协议同时明确了定金、水电、交房、交易风险等内容。同日,胜宇公司与毛锦囡签署《佣金确认书》,其中《佣金确认书》就居间费用进行了确认,毛锦囡确认支付胜宇公司佣金29,500元,如无故延期,胜宇公司有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追索逾期违约金。案外人应某某的佣金亦是29,500元且已经支付。2019年3月23日,胜宇公司服务毛锦囡、案外人应某某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合同,2019年5月31日胜宇公司服务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毛锦囡却一直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胜宇公司认为,毛锦囡通过胜宇公司的居间服务成功获取售房人信息、购房人信息,并经胜宇公司介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胜宇公司服务完成房屋过户交易,理应向胜宇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毛锦囡的恶意拖欠行为,已侵害了胜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毛锦囡辩称,系争房屋一开始在“链家”挂牌出售的,下家是通过链家来看房的,最终通过胜宇公司来签订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毛锦囡没有签订过佣金确认书,佣金确认书上的甲方签字不是毛锦囡签的。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有一个居间协议,在居间协议中的第五条中约定,所有居间报酬都是乙方承担的。关于佣金确认书可能是胜宇公司夹在很多文件中,给毛锦囡一起签掉了,佣金确认书上面的内容毛锦囡没有看过。居间协议的甲方是毛锦囡自己签订的,张忠耀是毛锦囡代签的,张忠耀是毛锦囡的丈夫,两人都是产权人。过户是在2019年5月30日,毛锦囡是到手价,税费也是下家承担。下家当时支付的佣金是1%,是下家给毛锦囡说的,2019年3月23日去网签,中介让下家支付一半的佣金,但是没有让毛锦囡支付任何佣金,在过户前一天,胜宇公司又叫下家支付另一半佣金,是下家电话给毛锦囡说的。下家也知道毛锦囡不用支付佣金。关于胜宇公司的诉请违约金也不同意承担,且日万分之五比例也过高了,不存在支付佣金,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张忠耀、毛锦囡系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原产权人。
  2019年3月20日,经胜宇公司居间介绍,出售方毛锦囡(甲方)与买受方应某某(乙方)就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及7号车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该房地产的转让价格共计为295万元,及胜宇公司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交易的媒介服务,促成双方达成交易条件并订立相关协议,甲乙双方应当于签订示范文本等合同当日,向胜宇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具体承担方式为全部由乙方承担。
  庭审中,胜宇公司提供了2019年3月20日毛锦囡与胜宇公司签署的佣金确认书,佣金确认书载明:佣金支付人毛锦囡,佣金收受人胜宇公司,金额为29,500元,支付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或汇出凭证日期为准,甲方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乙方同意而延迟支付,乙方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佣金数额每天千分之五计算)。毛锦囡质证意见为:没有见过该份佣金确认书,什么时候签订的也不记得了。
  本院认为,胜宇公司与毛锦囡及买受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其中对出售房屋的基本状况、房价、房款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形式,可认定胜宇公司通过居间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胜宇公司的居间已成功。关于居间费的支付方式,在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全部由乙方(买受人)承担,但庭审中胜宇公司表示:在签订居间协议时打钩打到了下家承担,是业务员当时没有注意到,居间协议中没有约定佣金比例,当时谈好说上家、下家各付一个点,业务员打错了,又让下家签订了佣金确认书。本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关于佣金负担方式用“打钩”的方式明确了买方一方来承担。胜宇公司作为专业中介公司,应举证证明在此情况下重新与毛锦囡约定佣金负担比例的合理性、真实性。《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的是关于佣金的具体承担方式并非具体的佣金金额,若佣金数额不同,可以以佣金确认书来确认具体的金额,但本案中佣金的承担方式是三方确认的,若改变佣金的承担方式,则应该由三方合意约定,不应以佣金确认书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毛锦囡支付佣金29,500元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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