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开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微知(上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江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
原告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与微知(上海)服务外包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胜宇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傅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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