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胜磁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作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中大摩托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江利凭。
原告上海胜磁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中大摩托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已经支付涉案欠款,原告于同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岭市中大摩托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胜磁磁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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