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胜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上海胜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5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47.50元,由申请人上海胜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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