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卞嘉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存立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涛。
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2018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居间费26,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3元,减半收取计252.65元,由原告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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