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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存立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卞嘉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存立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涛。
  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2018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居间费26,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3元,减半收取计252.65元,由原告上海胜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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