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胤欢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舒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跃,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庞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胤欢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向被告上海富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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