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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严斌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傲延。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严斌,男,1995年5月25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委托代理人毛纪富,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
  委托代理人毛纪富,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斌、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居鹏、被告严斌的委托代理人毛纪富、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纪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在直播平台获得的直播收益人民币455,120.7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75,603.50元;3、律师费、公证费由法院在违约金中酌情考虑。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游戏主播合同》,并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基于意思自治与原告展开合作,自愿在原告运营的在线直播平台即“全民直播”进行qq飞车节目演艺,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作费用分别为直播时长收益与直播礼物收益,合作费由原告与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再由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行结算。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合同存续期间存有下述违约行为:1、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在原告平台直播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并以实际行动证实其不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2、被告未经得原告书面同意,擅自在第三人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停止成约行为并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未停止其违约行为,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及不良影响还在继续扩大,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严斌辩称,原告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违约在先,未按约支付被告应得的合作费用及收益分成,导致被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按约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系不公平条款,要求减免违约金。
  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述,此案与第三人无关,不应作为诉讼主体。
  原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其主张提供了《主播合同(娱乐)GC》、《补充协议》、转账记录、银行明细对账单、直播截图、视频、公证书、原告在官方平台的截图、被告百度贴吧的截图、催告函及回执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甲方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严斌签订《主播合同(娱乐)GC》,合同约定,基于意思自治与原告展开合作,自愿在原告运营的在线直播平台即“全民直播”进行qq飞车节目演艺,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作费用分别为直播时长收益与直播礼物收益,合作费由原告与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再由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行结算。因合同纠纷之诉讼,除法院判决明外,由败诉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因丙方违约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返还所得的全部费用及收益、支付违约金70万元、丙方因本合同获得的全部费用及收益的五倍。丙方违约赔偿范围包括甲方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丙方承诺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2017年12月1日,上述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就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了变更。2018年5月31日,被告在原告平台直播期间明确表示今后不在原告平台进行直播。被告并于2018年5月31日晚在其他平台时行了相关直播。被告至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结算费用合计455,120.70元。
  审理中,被告申请要求追加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合同(娱乐)GC》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内擅自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被告的行为已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主播合同(娱乐)GC》,该行为系违约行为,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但双方就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原、被告就因被告违约应返还所得的全部费用及收益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在直播平台获得的直播收益455,120.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追加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因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与上饶市骏驰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故被告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36,536元;
  二、驳回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5元,由原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严斌负担23,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周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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