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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陆泓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XXX弄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王傲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陆泓清,男,199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翔,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铃,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波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XXX-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游寅嵘,职务不详。
  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XXX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婷,职务不详。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淼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陆泓清、第三人上海波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脉淼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152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告陆泓清不得为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任何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二、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被告陆泓清作为其直播播主进行推广或录制、使用、发布(直播或转播)、播放被告陆泓清的直播音视频内容。”现脉淼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脉淼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陆泓清不得为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任何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被告(反诉原告)陆泓清作为其直播播主进行推广或录制、使用、发布(直播或转播)、播放被告(反诉原告)陆泓清的直播音视频内容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唐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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