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脱普永兴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亮,男,1981年10月7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脱普永兴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2019年11月2日,原告上海脱普永兴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脱普永兴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脱普永兴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477元,减半收取1,238.5元,由原告上海脱普永兴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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