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玉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毅人,上海笑展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钟晖,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腾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腾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9.57元,减半收取计2,624.79元,财产保全费1,836.52元,均由原告上海腾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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