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懋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敏,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同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金荣,身份不详。
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同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腾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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