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纯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圆圆,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燊,男。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张海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
原告上海腾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张海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毛秀清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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