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纯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静,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张海鹰,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
原告上海腾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静、张海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上海腾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腾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5.48元,由原告上海腾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秀清
书记员:夏万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