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华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一凡,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腾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冉一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腾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腾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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