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腾翔彩塑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陈晓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迪佩德包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春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腾翔彩塑制品厂与上海迪佩德包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沪0120财保1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迪佩德包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银行奉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68,370.34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上海腾翔彩塑制品厂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保全措施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迪佩德包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银行奉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568,370.34元进行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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