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辉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群,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凯,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先明,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腾辉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辉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10.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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