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裕,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苏同,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腾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闻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凌、沈国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扬联众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扬联众公司支付腾闻公司剩余买断任务款179,200元;2.华扬联众公司支付腾闻公司违约金1,4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5日,腾闻公司与华扬联众公司签署了《2015年腾讯新闻客户端上海页卡广告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腾闻公司授权华扬联众公司代理2015年腾讯新闻客户端区域卡(上海页卡)部分广告位的广告销售事宜,华扬联众公司应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向腾闻公司付清全部广告位买断任务款7,000,000元。2015年12月25日,华扬联众公司仍有最后一月任务款计980,000元未支付。经腾闻公司多次催讨,华扬联众公司仍未支付。合同约定保证金350,000元在发生违约时可以冲抵2015年度最后一笔月度广告位买断任务款,以及合同第一项第八条约定代理商基础固定返点为23%,以月底为周期进行返还。根据上述约定,抵扣任务返点450,800元及保证金350,000元后,华扬联众公司应向腾闻公司支付的剩余买断任务款为179,200元。华扬联众公司确认上述欠款金额。合同还约定超过约定付款日30日未支付款项及滞纳金的,腾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华扬联众公司承担合同总任务额的20%违约金,即1,400,000元。
华扬联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腾闻公司(甲方)与华扬联众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享有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腾讯新闻客户端区域页卡(上海页卡)的下述广告总代理权;代理合同履行期限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乙方广告位买断任务总额7,000,000元;2015年最后一个月的广告位买断任务款需在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乙方同意缴纳任务总额5%,即350,000元作为本代理合同履行保证金,保证金需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或补足;经腾讯公司区域渠道中心同意,则此保证金全额退还,或冲抵2015年度最后一笔月度广告位买断任务款;此保证金不计利息并且不能抵扣下一年度的广告款项;代理商基础固定返点为23%,以月度为周期进行返还;甲方支付给乙方返点的时间为乙方月度广告位买断任务款支付完毕,且经双方财务核实无误后一个月内返还,2015年12月份的返点将于2016年1月份进行返还;若乙方超过30日仍未支付完毕所欠款项及滞纳金的,甲方在腾讯公司区域渠道中心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期内总任务额的20%,即1,400,000元;在乙方违约时,甲方在腾讯公司区域渠道中心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乙方保证金中予以扣划;等等。2015年7月8日,华扬联众公司向腾闻公司支付保证金350,000元。截至2016年2月,华扬联众公司向腾闻公司支付买断任务款6,020,000元,尚欠980,000元未付。
2018年10月31日,腾闻公司向华扬联众公司发出结算单,确认扣减保证金、返点后华扬联众公司欠款为179,200元。2019年1月31日,华扬联众公司向腾闻公司发出询证函确认上述欠款金额。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广告代理合同书、交通银行回单、催款函、广告费结算单、网络交易询证函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腾闻公司与华扬联众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腾闻公司已经依约向华扬联众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华扬联众公司未足额支付任务款已构成违约,腾闻公司要求华扬联众公司支付剩余买断任务款179,2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期内总任务额的20%,即1,400,000元,但腾闻公司未举证证明除了资金的利息损失外,华扬联众公司迟延付款行为对腾闻公司造成了其他损失,故本院对腾闻公司的违约金依法酌情予以调整。
审理中,华扬联众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腾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任务款179,200元;
二、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腾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7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1,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2.80元,由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章霞珍
书记员:孙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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