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滕菊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恩东。
原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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