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陈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
原告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4万元(以下币种同),此款由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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