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臣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洪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积炯,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君,总经理。
原告上海臣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2月22日原告上海臣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臣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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