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臣威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仁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培,男。
原告上海臣威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臣威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臣威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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