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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臣港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张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臣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缪金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张保,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臣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张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臣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臣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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