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臣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碾旋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杰,男。
原告上海臣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碾旋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臣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