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水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宇,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添,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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