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致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罗衍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慧海,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韦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卫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致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趣公司)诉被告上海韦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慧海、徐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致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韦博公司支付广告费1,846,937.33元;2.判令韦博公司支付滞纳金,以前述拖欠的广告费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致趣公司之关联公司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致效趣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致效公司)与韦博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媒体采购框架协议》,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致效公司为韦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布广告。之后,致趣公司、致效公司及韦博公司共同签署《〈媒体采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由致效公司及致趣公司共同在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向韦博公司提供服务。2018年3月13日,致效公司与韦博公司签订《360搜索网络广告采购合同》,约定致效公司为韦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基于360搜索广告产品的购买服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8月,致趣公司、致效公司及韦博公司共同签署《〈360搜索网络广告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由致效公司及致趣公司共同在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向韦博公司提供服务。上述合同签署以来,致趣公司一直完善勤勉地依约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韦博公司亦于2019年6月27日向其出具了《付款计划函》。迄今为止,虽经致趣公司多次催讨,韦博公司仍拖欠不付。遂起诉。
韦博公司辩称:对诉请1,同意支付广告费,但对金额有异议,致趣公司诉请广告费依据为2019年9月18日致趣公司员工吕泽辉发送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中,提及有道媒体充值部分有21,580元因变更发票抬头未付,因韦博公司知情员工已经离职,故无法确认;另有爱德康赛退款522,329.37元,根据三方协议,应由爱德康赛退给致效公司;除此之外,对其他款项没有异议。对诉请2,韦博公司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整至年利率24%。
致趣公司补充:1.关于21,580元发票,致趣公司已于2018年12月开具给韦博公司;2.关于爱德康赛退款522,329.37元,已由致效公司另案起诉韦博公司主张,与本案无关;3.本案主张的欠付广告费用已经由韦博公司市场总监徐某某回复确认。
韦博公司补充:徐某某确系韦博公司员工,致趣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确系徐某某发出,韦博公司对邮件内容没有异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日,致效公司与韦博公司签订《媒体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前者作为后者的媒体采购渠道服务公司,为韦博公司执行广告投放、广告服务工作,韦博公司按约支付广告费用;合作期限为2018年全年,韦博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广告费,无故逾期则应按照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滞纳金。同年3月13日,致效公司与韦博公司签订《360搜索网络广告采购合同》。
后致效公司、北京知趣科技有限公司、致趣公司与韦博公司签订《媒体采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360搜索网络广告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增加北京知趣科技有限公司、致趣公司,与致效公司共同作为一方履行相关协议。
2019年6月27日,韦博公司向致效公司、北京知趣科技有限公司、致趣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函》,确认其司待支付的合同款项总额为5,112,339.85元,承诺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同年8月底前支付100万元,于同年9月底前支付3,112,339.85元。
2019年9月18日,致趣联媒的商务经理吕泽辉向韦博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后者在计划函中确认的欠款5,112,339.85元中包含了2018年360保证金124,563.70元,截至2019年9月16日对方已付款927,137.14元。其中经双方与案外人爱德康赛确认涉及到2018年360新老系统更换退款522,329.37元,应由爱德康赛退还给其司再退还给韦博公司,现因韦博公司与爱德康赛对账一直未完成,导致爱德康赛至今未退还给其司该笔款项,故其不同意韦博公司从欠款中直接抵扣。还有有道媒体充值部分有21,580元因韦博公司需要变更发票抬头,其已配合将已开具的发票退回,但韦博公司至今未确认重新开票的公司抬头,此笔金额并未计入在付款计划函中,故要求韦博公司另行支付。综上,韦博公司合计欠款4,729,112.08元(5,112,339.85元-927,137.14元+21,580元+522,329.37元)。其中致趣公司1,756,325.99元,致效公司2,972,786.09元。同时韦博公司各城市关联公司充值欠款合计154,463.86,其中致趣公司90,611.34元,致效公司63,852.52元。要求韦博公司尽快予以确认,并在9月30日前完成欠款的支付。次日,韦博公司市场总监徐某某回复:“确认,付款时间需要看财务安排进度”。
另查明,致效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起诉韦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韦博公司支付广告费3,036,638.61元及违约金。
审理中,北京知趣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根据前述《付款计划函》和电子邮件,韦博公司不欠其款项。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媒体采购框架协议》《360搜索网络广告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两份、《付款计划函》、电子邮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致趣公司与韦博公司签订的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徐某某代表韦博公司就吕泽辉发送的对账明细及欠款金额回复确认,鉴于韦博公司对徐某某的身份及其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并无异议,本院对致趣公司主张的欠付款项金额予以确认。致趣公司主张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滞纳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鉴于致趣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实际损失,本院根据韦博公司申请,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韦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致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846,937.33元;
二、上海韦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致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1,846,937.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案件受理费21,5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韦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包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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