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臻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臻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婉娜,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胡乐乐,负责人。
  原告上海臻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臻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臻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