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臻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发,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飞马。
原告上海臻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臻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方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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