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臻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平,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婷,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纳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邹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臻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纳斯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3元,减半收取计1,001.50元、财产保全费901元,均由原告上海臻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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