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臻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玉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郁晓川,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上海润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臻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郁晓川、上海润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臻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泰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吴桂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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