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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臻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上海润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郁晓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臻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玉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郁晓川,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上海润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臻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郁晓川、上海润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臻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泰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吴桂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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