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乐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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