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懿颖,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礼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庆。
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礼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理。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8.43元,减半收取349.21元,由原告上海舒乐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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