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舒艾化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区。
法定代表人焦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海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鲍大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舒艾化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海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南海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并已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济南海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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