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舒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毛容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上海舒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上海舒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舒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舒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白志中
书记员:俞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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