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舒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昭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凡,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钧,总经理。
原告上海舒贵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超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舒贵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舒贵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贾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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