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舒霆自动化科技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宫新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合,负责人。
原告上海舒霆自动化科技中心与被告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舒霆自动化科技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舒霆自动化科技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舒霆自动化科技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舒霆自动化科技中心负担(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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