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舜发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负责人。
原告上海舜发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舜发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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