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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华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盛凯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华东,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华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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