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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舟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舟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陶校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沈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舟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舟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舟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舟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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