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8681室。
法定代表人:薛春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工业区九干路159弄6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金凤
书记员:龙 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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