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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薛春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工业区九干路XXXXXX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415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航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  燕

书记员:黄亦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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