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航捷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薛长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褚江,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航吴淞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草镇江心沙路XXX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航捷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航吴淞船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码头疏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3日以双方经协商准备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准备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捷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长航吴淞船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航捷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英伟
书记员: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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