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裴杏明。
被告: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帕佛伦斯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裴杏明。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帕佛伦斯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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