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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帕佛伦斯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裴杏明。
  被告: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帕佛伦斯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裴杏明。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帕佛伦斯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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