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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芭提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浦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芭提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静。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芭提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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