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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浦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朝丰。
  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计1,914元,由原告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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