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
被申请人:胡秀芬,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予丰,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秀芬银行存款人民币1,405,800元,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航星通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秀芬银行存款人民币1,405,8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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