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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深电气有限公司与林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航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远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建国,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守如,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鑫,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被告林建国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林建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告上海航深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深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7.50元,减半收取计883.75元,由原告上海航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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