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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航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勤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畹秋,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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