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航程电器成套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黄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威机械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付永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航程电器成套厂与被告上海顺威机械设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航程电器成套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 燕
书记员:钱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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