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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虹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铸利工贸有限公司、徐海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航虹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美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被告(反诉原告):徐海江。
  被告:上海铸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华。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静,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红卫经济合作社。
  理事长: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江、上海铸利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张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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