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航虹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美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被告(反诉原告):徐海江。
被告:上海铸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华。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静,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红卫经济合作社。
理事长: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江、上海铸利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张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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