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良华电器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申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上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巨孝。
上列当事人间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组成上海上德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开展清算工作。嗣后,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上海上德实业有限公司缺少财务账册及财务资料导致对郑佑理的起诉败诉及公安机关未发现相关案件犯罪线索,且清算组也未接管到被申请人任何财产等,故清算组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组申请本院终结对上海上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要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良华电器实业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崔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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