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翔宇,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忆一,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忆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翔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忆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847.7元(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放弃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青佳园物业服务企业,于2012年9月1日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为1.7元/月/平方米。被告系该小区常德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建筑面积102.88平方米)。被告拖欠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847.7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被告徐忆一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理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行使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忆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847.7元(按照建筑面积102.8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7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徐忆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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